关于颁布在太原省当国家收回土地的补偿、扶持和安置规定的决定

关于颁布在太原省当国家收回土地的补偿、扶持和安置规定的决定

决定:

第一条:与本决定同时颁行 国家在太原省收回土地时的补偿、支持和安置规定。

第二条: 执行效力

1. 该决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2. 该决定替代决定:

- 关于颁行国家在太原省收回土地时的补偿、支持和安置规定的太原省人委会2014年8月22日第31/2014/QD-UBND号决定。

- 关于修改和补充太原省国有土地收回时补偿、支持和安置规定中若干条款的决定与省人委会2014年8月22日第31/2014/QD-UBND号决定同时颁行的太原省人委会2016年7月6日第20/2016/QD-UBND号决定。

第三条:省人委会办公厅主任;省各厅,各行,各处首长;各县,市人委会主席;各有关单位首长和各组织,土地被收回的人负责执行本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