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政府2025年3月18日颁布的第68/2025/NĐ-CP号议定
根据政府于2025年3月18日颁布的第68/2025/NĐ-CP号《议定》,对《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法〉若干条款及实施措施细则的第118/2021/NĐ-CP号议定(2021年12月23日)》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省人委会省长指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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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在太原省当国家收回土地的补偿、扶持和安置规定的决定
决定:
第一条:与本决定同时颁行 国家在太原省收回土地时的补偿、支持和安置规定。
第二条: 执行效力
1. 该决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2. 该决定替代决定:
- 关于颁行国家在太原省收回土地时的补偿、支持和安置规定的太原省人委会2014年8月22日第31/2014/QD-UBND号决定。
- 关于修改和补充太原省国有土地收回时补偿、支持和安置规定中若干条款的决定与省人委会2014年8月22日第31/2014/QD-UBND号决定同时颁行的太原省人委会2016年7月6日第20/2016/QD-UBND号决定。
第三条:省人委会办公厅主任;省各厅,各行,各处首长;各县,市人委会主席;各有关单位首长和各组织,土地被收回的人负责执行本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