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外宣传,推广太原茶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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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厅,局,,部门;各县,市人委会
- 加强宣传,推广介绍太原省,重点推介该省主要农产品,OCOP产品以及太原茶产品,通过本单位在社交媒体平台开设的信息门户,账号进行传播。
- 配合省公安厅,省文化体育和旅游厅,全面排查,掌握关于太原茶产品的质量,品牌情况,在新闻媒体,社交网络,门户网站,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进行监测,及时向省公安厅,省文化体育和旅游厅及相关单位通报,及时制止,处理散布虚假信息,利用电子商务销售假冒伪劣,无来源产品,侵犯知识产权,损害太原茶品牌形象的行为。
- 各县,市人委会加强利用县,乡广播系统及公共电子公告牌开展宣传工作。
2. 省内新闻机关,省信息中心
加强对外宣传太原省工作,组织多样化制作内容,图片,视频短片,互动电视节目,使用英语,中文,韩语以及其他若干语言,在各类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旨在全面介绍太原省以及宣传推广太原茶品牌与质量,具体内容如下:
- 宣传并有效落实省委2025年2月3日颁布的第11-NQ/TU号决议,关于2025-2030年阶段太原茶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安全,有机茶叶生产,结合深加工,快速提升高质量,高价值产品比例,力争到2030年70%茶园面积达到GAP,有机生产标准并获得种植区编码;所有上市茶叶产品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须正确标注商品标签,条形码及可追溯来源;鼓励设计,使用具有茶叶视觉识别,环保友好的包装,限制销售无包装,无标签的原料茶。
- 加大宣传力度,报道职能部门对经营标有“太原茶”品牌预包装茶商品,或包装上印刷,书写地理标志至太原省特色茶产区(如新光,罗平等)的个人,组织的检查,监督,稽查工作情况。
- 及时报道,宣传处理散布关于“太原茶”产品质量、虚假信息的行为;以及商品标签、来源、产地、质量违规行为,特别是冒用商标、侵犯“太原茶”集体商标知识产权的迹象;并及时反映不符合食品安全、无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便职能机构及时查处、依法严厉处理。
- 表彰在“太原茶”产品以及茶制品生产经营领域表现突出的个人,组织,经营户,鼓励生产优质,受消费者喜爱的产品,为建设和提升“太原茶”品牌信誉作出积极贡献。
省文化体育和旅游厅提议各相关机关,单位关注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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