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在父母或父亲或母亲或保护人的常住和暂住之地登记常住、暂住时实施申请、在居住法改变信息申请单确定信息。

对未成年人在不是父母或保护人的常住、暂住之地登记常住、暂住时父亲或母亲或保护人实施申请、确认在居住法改变信息申请单并提出意见。在未成年人被法院决定交付给父亲或母亲照顾和培育时,被交付照顾和培育的人要在居住法改变信息申请单确认并提出意见。

在60天之内,未成年人出生后要申请出生单,同时父亲或母亲或保护人要有责任实施办理常住、暂住、申请居民住的信息等的手续。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保护人有常住之地但不是实际生活之地,那么未成年人在父母的常住之地登记常住地。

在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常住地、暂住地,就为未成年人按此法令的第四条规定登记居住信息。

在为未成年人首次按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登记常住地、暂住地的时候,办理居住机关不要检查、确定居住地和居住情况的合法性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