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政府2025年3月18日颁布的第68/2025/NĐ-CP号议定
根据政府于2025年3月18日颁布的第68/2025/NĐ-CP号《议定》,对《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法〉若干条款及实施措施细则的第118/2021/NĐ-CP号议定(2021年12月23日)》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省人委会省长指示如下:
此次通知的新点在于,交通运输部明确规定了各类道路的设计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车辆的最高行驶每个小时速度为120公里,最低速度为每个小时60公里。高速公路最高设计速度为每小时60公里的,其最低速度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执行。
此外,交通运输部仍维持人口稠密地区车辆最高车速规定,最高为60公里/小时,最低为50公里/小时。在人口稠密地区外行驶的车辆,允许最高时速90公里,最低时速50公里,交通运输部允许主管部门根据道路类型安装限制速度牌。根据路段或路线的实际情况设置限速标志”。这有助于各地主动、灵活地调整标识。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