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政府2025年3月18日颁布的第68/2025/NĐ-CP号议定
根据政府于2025年3月18日颁布的第68/2025/NĐ-CP号《议定》,对《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法〉若干条款及实施措施细则的第118/2021/NĐ-CP号议定(2021年12月23日)》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省人委会省长指示如下:
修改和补充关于教育合作主体的第六条。
具体来说,由国内投资者投资并保证经营条件,在越南设立并运营的民办学幼儿园教育机构、民办普通教育机构。
外国投资的:
a) 教育机构在国外合法成立并运营,截至提交申请之日已在国外运营至少5年,且运营期间未违反所在国法律规定,具有直接教学,具有有效的资质。教育质量认证证书或由外国主管教育机构或组织认可的教育质量。
b) 提供该组织在国外合法成立并运营教育项目并且截至申请批准之日,已运营提供幼儿园教育或普通教育项目至少 5 年。
该法令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