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省对生活硬体垃圾的管理规定

此规定已在2020年的环保法第72条第七项、第75条第六项、第79条第六项、政府就对2020年的环保法的一些条款的详细规定颁发的2022年1月1日的08/2020/NĐ-CP 号议定第63条第一项规定了属于省人委会对生活硬体管理的管理权力的详细各内容。

实施对象:

在太原省的各家庭户及个人(包括外国人)。

- 太原省的有每日排放三百公斤的生活、办公室的垃圾的各机关、组织、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建设及经营生产、经营、服务的基础设施的投资业主、各工业群能在此条第一项选择如家庭户及个人的生活硬体垃圾管理形式。

- 各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生产、经营、集中服务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经营的投资业主、工业群有生活硬体垃圾在08/2022/NĐ-CP 号议定的第58条第二项规定的就不属于此规定的调整,其要按08/2022/NĐ-CP 号议定的第58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除在此条第二项的对象。

- 各单位、组织参加收集、运输、处理太原省的生活硬体垃圾。

- 其他有关的各组织、个人。

此决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效。